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75號抗告人即相對人乙○○建築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乙○○聲請人空軍防砲警衛司令部法定代理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空軍防砲警衛司令部間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4年1月3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3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淑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3月4日
書記官蔡佳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