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代收管理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2號原告高閣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冠宏 被告法定代理人 林英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收管理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縣○○鄉○○街○○號依民事訴訟第
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原告於起訴狀雖曾主張兩造合意本院為管轄法院,惟查:由原告所提出之土地房屋買賣契約書雖合意本院為管轄法院,然其為被告與購屋者間( 陳冠忠 )之契約書,並非本案(原告為高閣社區管理委員會)兩造間之契約書,故原告主張兩造間曾合意管轄法院,容有誤會。因此,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3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3月4日
書記官陳純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