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訴字第399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3994號原告琦福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甲○○
送達代收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陸軍後勤司令部間因政府採購法事件,不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華民國93年10月11日訴字第930152號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不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其訴狀未表明起訴理由,經本院審判長於93年12月31日以93年度訴字第3994號裁定命其依法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4年1月10日送達,由原告受雇人 張舒婷 收受,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迄未補正,其起訴程式即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3月24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小康
法官李玉卿法官黃秋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3月24日
書記官王琍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