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裁正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有關土地登記事務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裁正字第1號上訴人 林良謨 訴訟代理人 鄭懷君 律師
李柏杉 律師被上訴人桃園縣中壢地政事務所代表人 何明光
參加人 黃彥豪 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 律師
鍾詠聿 律師
參加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沈臨龍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本院102年度裁字第182號裁定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裁定原本、正本關於當事人欄中參加人黃彥豪部分,應在其下增列「訴訟代理人邱清銜律師、鍾詠聿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鑫楨
法官沈應南法官許瑞助法官蕭忠仁法官吳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
書記官彭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