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3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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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359號上訴人即被告臺中市東勢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池銀龍 被上訴人即原告 江秀玉
江秀珠 江秀美 江錦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光龍 律師複代理人 林修弘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5萬3,172元【計算式:15,600元(系爭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41.87㎡=653,1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0,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書記官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