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96號
原   告  戴佩樺
訴訟代理人  潘欣愉 律師
       許仲盛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家顯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
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8年度雄救字第14號),如經本院裁定
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
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
,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謝 雨 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 怡 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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