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朴簡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朴簡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請求閱覽本院99年度朴簡字第43號、101年度簡上字
第66號相對人 呂昭農 等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卷證,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呂昭農之債權人,茲為了解
鈞院99年度朴簡字第43號、101年度簡上字第66號分割共有
物事件(下稱系爭案件)不動產之分割情形,據此聲請閱卷
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2項定有明文。又
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
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
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39
3號裁定意旨參照)。是第三人僅於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
法律上利害關係,且經法院裁定許可,方得閱覽卷內文書。
三、聲請人主張其係呂昭農之債權人,固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03
年度司執字第28257號債權憑證影本為據,惟聲請人既非系
爭案件當事人,即須經系爭案件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
利害關係,且經法院裁定許可,方得閱覽卷內文書。惟聲請
人並未提出當事人同意閱卷之證據資料,且聲請人所提對於
呂昭農之債權證明,僅釋明其與呂昭農之財產狀況有經濟上
利害關係,尚不足釋明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是聲請人聲請
閱覽系爭案件卷宗,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盧伯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書記官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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