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8年度投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投簡字第6號
原   告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被   告 保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旻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新竹市○區○○路0段0
號9樓之5,有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1紙在卷可憑,依民事
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書記官黃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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