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小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小字第85號
原   告 東京線上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惠如
被   告  張育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上揭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均準用之,同
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規定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
11月30日以107年度橋補字第633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
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2
月4日合法送達原告,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
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橋頭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及答
詢表附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書記官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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