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重更(一)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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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重更(一)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重更(一)字第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一(選任辯護人 朱元宏 律師
蘇哲科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宋永祥 律師
陳芝荃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五日起,均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等二人,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五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三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四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五日起,第四次均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胡忠文法官廖柏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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