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20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2010號)及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053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50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攜帶兇器竊盜罪嫌疑重大,且於短期內數次犯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4年5月19日執行羈押,並自94年8月19日起延長押羈
2月。茲本院訊問被告後,以上開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10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已於94年10月11日當庭諭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1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潔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柳瑞宗中華民國94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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