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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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1年度訴字第333號上訴人中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9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00,833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28,3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並請一併補正上訴理由),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智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11日
書記官黃王雅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