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簡上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簡上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簡上字第147號上訴人晶品佳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吳忠德 律師被上訴人乙○○
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94年11月3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4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小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12日
書記官林令令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