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重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寅○○訴訟代理人癸○○被告庚○○
天○○C○○宇○○甲○○辛○○卯○○丑○○丙○○巳○○酉○○宙○○午○○亥○○未○○戌○○己○○玄○○辰○○壬○○乙○○B○○黃○○ 李光楨 戊○○地○○子○○丁○○ 陳澤豐 原名申○A○○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1年度訴字第547號常業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0月1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王沛雷法官楊得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韻蒔中華民國94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