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店交簡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勝榮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再春
上列被告因本院94店交簡第210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俞慧君
法 官 黃桂興
法 官 劉台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寶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