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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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再字第1號抗告人 袁靜如 抗告人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抗告人金獅私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抗告人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VICTORHSIEN抗告人 謝諒 獲上列抗告人袁靜如與相對人 陳鄭垚陳安正 因本院108年度再字第1號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袁靜如對於民國108年2月12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至抗告人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金獅私人有限公司、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謝諒獲並非本件確定判決之當事人,自不得為抗告人,故不得提起本件抗告,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書記官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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