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清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清字第82號債務人 黃宇苹 即 黃麗滿 代理人 黃靖芸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件:
1、債務人聲請時提出之債權人清冊漏載6間資產管理公司及其債權,應重行提出正確之債權人清冊。
2、說明債務人自何時起開始領取租金補助及所領金額若干?並應提出租金補助匯入之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封面及自民國105年11月起迄今之內頁交易明細(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3、債務人所承租房屋之出租人 黃曜東 為債務人之兄長,債務人應提出實際每月支付租金予出租人之證明文件,若未實際支出,應自每月必要支出內剔除租金支出。
4、說明債務人是否已聲請低收入戶補助,及所領低收入戶補助金額若干?並應提出低收入戶補助匯入之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封面及自領取時起迄今之內頁交易明細(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5、請具體確實按月記載自民國105年11月起迄今,債務人因從事展場翻譯每筆所受領報酬之第三人名稱及所受領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