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抗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抗字第92號抗告人 袁靜如 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陳鄭垚 等間返還房屋等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5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3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艿菁
法官林麗玲法官黃豐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書記官江采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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