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0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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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0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00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上列聲請人與 王政文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2.9金管銀票字第00000000000號發布令,就信用卡發卡機構對持卡人違約第一、二及三期之違約金收取上限分別為新臺幣三百元、四百元及五百元。本件經核,聲請人請求債務人應給付自民國96年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分別以新臺幣300元、400元、600元計算違約金部分,就違約金之請求超逾金管會拘束部分,應更正之。
二、本件經核,債權讓與證明書之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71,102元,係計算至民國100年3月15日止;然請求標的則載為「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171,102元,及其中156,372元【自96年9月18日】起算之利息」,顯見聲請人有複利請求
之虞。故請釋明上開事項,並應提出欠款明細等相關釋明文件;否則應更正請求標的金額或利息起算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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