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169號原告 林美伶
林文銓 林政雄 林好樣 林奕君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耀泉 律師複代理人 陳貞吟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謝密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應先完成繼承登記,並將上開資料送院以供審酌。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