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破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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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破字第6號聲請人 王天明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本人破產事件,按債務人聲請破產者,應依破產法第62條規定,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此為債務人聲請破產必須具備之程式。破產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經法院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破產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爰依前開法條規定,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到院,逾期未補正者,駁回本件聲請:
㈠、請聲請人陳報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若干?
㈡、請補正聲請人本人(非大台北國際開發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列財產清冊資料,如無下列財產,請確實陳報:「無」:
⒈如有現金及存款(含定期存款),請提出所有在郵局、金
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及存摺封面(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⒉如有股票、基金或有價證券,其張數、股數,並提出證券
存摺(集保存摺)及存摺封面、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證券公司帳戶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⒊如有其他動產(例如:汽車、機車等),其保管人、保管
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交易市值證明及證明文件(如行照)。
⒋如有其他不動產,應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
證明;該不動產上如有設定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⒌如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
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請敘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⒍請說明聲請人目前任職工作地點、工作內容、每月薪資各
為何,並請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薪資單、薪資轉帳證明及其他證明文件清單。
⒎請說明聲請人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屋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
⒏107年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㈢、聲請人應陳報完整之債權人清冊,並記載以下內容:⒈各債權人或其負責人姓名、聯絡方式及保證債務債務人資料。
⒉債權發生之時間、清償期、積欠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等
,及是否就該債權提供擔保或普通保證、連帶保證等(如設定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債權及擔保之證明文件影本。
⒊檢附各項債權之證明,如有執行名義、優先權等,應併提出相關證明。
⒋如與債權人間有相關訴訟,請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判決
書;除聲請人已提出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字第10990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第10990號執行案件)外,若尚有其他強制執行事件,請提出各該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院、案號等。另請陳報第10990號執行案件目前進度及可證明進度之最新法院函文。
㈣、聲請人應陳報完整之債務人清冊,並記載以下內容:⒈債務人姓名、地址及聯絡方式。
⒉債務本金、利息、違約金、清償期、該債務是否有優先權
及有無擔保或普通保證、連帶保證等(如設定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⒊對債務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及執行名義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⒋對債務人之應收帳款若無法回收,其證明文件為何。
㈤、聲請人有無稅捐、罰款未繳納,如有,請陳報具體稅捐項目及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㈥、請提出聲請人最新年度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以便確認聲請人資產狀況。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書記官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