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34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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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訴字第3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3422號上訴人即被告 郭亭讌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羈押)原審選任辯護人 余德正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第一審判決(100年度重訴字第20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炳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穎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