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12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12928號聲請人精技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國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奇鉦科技有限公司、 戴世烜 、 馬麗玲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提出奇鉦科技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表。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