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重上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重上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上字第159號上訴人 賴光照
賴秀鑾 賴秀琴 賴橙彥 黃智偉 黃彩紋 前列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 律師
黃雅琴 律師被上訴人 賴聰明 訴訟代理人 黃鼎鈞 律師複代理人 陳衍仲
林葳欣 訴訟代理人 陳銘傑 律師上而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蘇宗
法官吳美蒼法官林欽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嘉萍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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