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重再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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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重再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專利權)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再字第9號再審原告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三人間損害賠償(專利權)再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本院100年度重再字第9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抗告。
理由按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26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惟未依法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及第444條第1項後段規定,限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
法官許秀芬法官胡景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建智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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