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醫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醫字第15號原告 劉許麗華 即上訴人被告 高照星 即被上訴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0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肆拾參萬玖仟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貳萬貳仟捌佰捌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書記官何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