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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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210號上訴人即原告 蕭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蕭阿新 、 蕭益 、 錢淑惠 間99年度家訴字第
210號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28,605元(即上訴人聲明不服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
書記官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