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聲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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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聲字第123號
抗告人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蕭至倫 間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九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