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128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余雅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羅筱瑀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小額判決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上訴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適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書記官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