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5944號民事判決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2年度北簡字第5944號

原告 賴英蘭

被告 廖梓伃

上列當事人112年度北簡字第5944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下午3時47分在本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徐宏華

通譯蔡明裕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0萬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20萬元供擔保得免為假

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有本院112年度審簡字第2號刑事判決所記

載之詐騙侵權行為事實,致原告受有新台幣20萬元之損害,

已經原告提出相關匯款資料,並有上述刑事判決可以參考,

可以認定,故應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二、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三、本件為附帶民事訴訟,於本審並無訴訟費用支出,故不併為

訴訟費用負擔之宣示。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徐宏華

法官 詹駿鴻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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