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6357號
原告 賴麗燕
被告社團法人台灣傳神居家照顧協會
法定代理人 李愛蓮
訴訟代理人 連世昌 律師
被告 鍾鎔聲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潼彬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社團法人台灣傳神居家照顧協會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43,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325元,扣除已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17,32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