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八○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丙○○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二項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徵收裁判費銀元陸拾元折合新臺幣壹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四日
書記官黃瓊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