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六七九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九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柒捌公克)沒收併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安非他命業經列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係屬違禁物。
二、聲請意旨略以:台南縣警察局麻豆分局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八日晚間十時二十分許,在台南縣六甲鄉王爺村三十號旁產業道路上,查獲被告(業經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九十年度毒偵字第四六八號為不起訴處分)持有主文所示之違禁物,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石家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東平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