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萬生右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肆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訊問後,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之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必要,而於九十年一月四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四月四日起,予以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吳佳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智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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