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4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八○號受通知人:原告乙○○原告與被告甲○○、丙○○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通知如左:
一、原告應於十五日內提出:㈠針對被告答辯狀之準備書狀及物證影本,準備書狀應具體載明是否承認被告抗辯
之事實及提出之證據;如不承認,應具體記載其理由,並將繕本以郵寄方式直接送達被告,開庭時另提出送達回證。
㈡若要聲請訊問證人,陳報證人之姓名、地址及待證事實。
㈢其他聲請調查之證據。
二、原告若委任訴訟代理人,亦應告知訴訟代理人本通知書內應為之訴訟行為,並先行提出委任狀。
三、言詞辯論期日,原則上以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準備書狀,以及被告提出之答辯狀為審理之範圍,進行爭點之整理。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黃瓊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