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五一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受刑人因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之罪,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五日以法九O矯字第六三九八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六十日,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三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邱志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彭淑芳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