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三0七號
聲請人 莊榮兆 即上訴人被上訴人 林胡坤 通訊地址台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博愛路派出所
曾渙清 通訊追加被告 刁建生 通訊地址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
李慶義 通訊地址台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施清火通訊地址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執行處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須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始應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判決,關於訴訟標的及訴訟費用並無脫漏,聲請人即上訴人聲請為補充之判決,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蔡烱燉
法官楊絮雲法官黃莉雲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秦仲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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