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58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58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5829號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睿智 債務人林月圓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85,431元,及其中359,303元自民國95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929%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200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1,000元。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5年5月16日
民事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黃智美中華民國9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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