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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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73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現羈押於臺灣花蓮看守所)甲○○
(現羈押於臺灣花蓮看守所)上列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阮慶文 律師被告乙○○男27歲
身分證統一住花蓮縣光居花蓮縣光(現羈押於臺灣花蓮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鍾年展 律師被告丁○○男24歲
身分證統一住苗栗縣竹居花蓮縣吉號(現羈押於臺灣花蓮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張秉正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甲○○、乙○○、丁○○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伍年伍月貳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丙○○、甲○○、乙○○、丁○○等4人因強盜案件,本院前以其等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5年2月27日將其等收押,茲本案業於95年5月12日宣判,因被告4人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本院訊問被告4人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仍有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1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培麗
法官楊仲農法官張嘉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陳雅君中華民國95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