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除字第1416號聲請人甲○○相對人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及地下1法定代理人 吳均龐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就除權判決之聲請為裁判前,得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民事訴訟法第546條定有明文,是法院就除權判決之聲請為裁判前,對於聲請除權判決及前此聲請公示催告所應具備要件之一切事實及證據,均得依職權調查之。經調查之結果,如認公示催告之聲請為不應准許者,得為與准許公示催告裁定相異之判斷,不受前此准許公示催告裁定之拘束。又按公示催告乃係對於權利主體不明之相對人,由法院以公告之方法,示以相對人未於法院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內申報權利者,予以不利益之結果,使其權利狀態得以確定之程序,故公示催告程序之進行,應以相對人不明為要件。再按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程序,在無記名證券之情形,係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5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此所謂持有人,係指證券在其持有中被盜、遺失或滅失之人。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其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無記名支票3紙,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30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聲請人已於民國93年2月18日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云云。
三、查聲請人主張其已就如附表所示之3張支票聲請公示催告,並經本院93年度催字第30號公示催告裁定准許等事實,業據本院調取本院93年度催字第30號民事卷宗核閱無訛,固可認定。然:
(一)附表所示3紙支票,業據相對人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持以聲請本院對聲請人發支付命令,而經本院以93年度促字第54542號、第54535號支付命令准予在案,而該3紙支票原本目前係由相對人持有中等情,業據相對人代理人到庭陳述明確,復為聲請人所不爭執(均見本院94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筆錄),並有附於本院93年度雄小字第4541號卷(含本院93年度促字第54542號卷)、93年度雄補字第748號卷(含本院93年度促字第54535號卷)之支票影本可證,是該3紙支票係由相對人持有中,並無相對人不明之狀態,應可認定。
(二)附表所示3紙支票均未記載受款人一節,為聲請人所不爭執,並經相對人之代理人到庭陳明無訛,復有上開支票影本及本院93年度催字第30號催告卷所附之掛失通知書可證,是附表所示之支票3紙,均係無記名證券,應可確認。又該3紙支票係聲請人所簽發而交付給訴外人陳 宏銘 即宏銘輪胎行一節,亦據聲請人於本院及另案93年度雄小字第4541號給付票款事件中自陳明確(見本院94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筆錄、另案93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筆錄),核與相對人代理人到庭陳稱:附表所示3紙支票係訴外人宏銘輪胎行持向相對人貼現等語(見本院94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筆錄),若合符節,故聲請人並非該3紙支票之最後持有人,亦即該3紙支票並非在聲請人持有中被盜、遺失或滅失甚明。
(三)綜上所述,附表所示3紙支票既由相對人持有中,並無相對人不明之狀態,又聲請人亦非該3紙支票之最後持有人,參之首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聲請本件除權判決,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至於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已撤回本院93年度雄小字第4541號起訴,且訴外人 陳宏銘 即宏銘輪胎行向相對人辦理貼現並未照會聲請人等語,固據其提出本院高雄簡易庭94年1月13日雄院貴雄簡民學雄小4541字第00482號通知為證,然本件聲請並不符合除權判決聲請要件,已如前述,聲請人主張上情,無從為有利聲請人之認定,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雅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4月14日
書記官王淑娟附表┌──────────────────────────────────────────────────┐│附表:93年度除字第141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1│甲○○│第一商業銀│00000000000│89,000元│93年1月31日│RB0000000│││││行博愛分行││││││├──┼──────┼─────┼──────┼────────┼───────┼──────┼───┤│2│甲○○│第一商業銀│00000000000│31,600元│93年3月26日│RB0000000│││││行博愛分行││││││├──┼──────┼─────┼──────┼────────┼───────┼──────┼───┤│3│甲○○│第一商業銀│00000000000│82,900元│93年3月10日│RB0000000│││││行博愛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