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25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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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25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五三О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
甲○○乙○○丙○○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王信雄 律師右列被告等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九十四年一月十三日上午十時三十分,於本院第九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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