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2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2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一九三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郭瑞祥
法官黃炫中法官江奇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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