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附民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蔡順居 律師被告 李宗雄
廖高能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0年度侵上訴字第1216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陳宏卿法官莊深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建智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