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苗家簡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撤銷限定繼承利益暨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苗家簡字第19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岳儒 律師
黃煒迪 律師訴訟代理人 蘇皇娟
林子凡 被告 廖松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限定繼承暨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3月19日上午11時,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於出售房屋後,所得價金之去向,尚有調查之必要。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家事庭法官沙小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書記官黃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