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0年度板小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板小字第四二七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坤明
  被   告 乙○○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租車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程萬全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四  日
書記官童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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