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板小字第四二七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坤明
被 告 乙○○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租車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程萬全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四 日
書記官童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