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99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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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九九六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陸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 伊執 有被告簽發,付款人臺灣銀行彰化分行,發票日民國八
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帳號056049號、票號AL0000000號,面額
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捌仟陸佰肆拾貳元之支票一紙,詎於八十八年三月三十
一日提示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法院之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紙為證,
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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