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0年度斗小字第2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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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斗小字第二三號
  原   告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隆政
  送達代收人  林文華
  訴訟代理人  潘素珍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柒仟零柒拾陸元及其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逾期未滿六個月者,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十之
違約金,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佰零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林慧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簡易庭提出上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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