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勞小字第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義雄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七月九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庭第十七法庭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高如宜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李泰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