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九六一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紀蓉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陸仟貳佰零參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肆仟捌佰柒拾陸元自
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按每月新台
幣陸佰元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佰陸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陳威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不服本判決,得於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