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九六三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采容
楊逸麒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肆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十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佰貳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陳威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不服本判決,得於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